公告信息

厦门市殡仪服务中心、同安区殡葬管理所、海沧、集美、翔安区殡仪服务站:

近几年,在厦门辖区(包括农村)范围内,有一小部分市民无视国家殡葬法律法规,将骨灰乱埋乱葬于非公墓区。对此,引发市民强烈不满,纷纷在市长专线电话举报或公布于报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我处虽然采取措施,制止乱埋乱葬行为,但屡禁不止,而且有蔓延的趋势。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六条的规定,“需保留骨灰的,可凭遗体火化证存放或埋葬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骨灰堂(楼、塔)或公墓”。为了在源头上有效制止骨灰乱埋乱葬现象,确保厦门市骨灰有序流动,规范骨灰存入取出手续,提出以下管理意见:

一、骨灰流动范围。本市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和翔安区已全部推行火化,火化后的骨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辖区内实行有序流动。

二、骨灰领取手续。丧事承办人向厦门市殡仪服务中心领取骨灰时,应提交厦门市殡葬管理处统一印发的《厦门市死亡人员骨灰去向证明书》、骨灰安放(安葬)证、已购公墓(格位)的发票。

三、骨灰安放地点。骨灰应在经国家、省、市民政部门批准的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楼、塔)或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楼、塔)内安放。

四、临时骨灰处理。暂时未能确定骨灰去向的,可暂时存放在厦门市殡仪服务中心殡仪馆内,殡仪馆应为丧属寄存骨灰提供服务。

五、骨灰环保处理。丧事承办人要求将骨灰自行播撒、深埋(不留坟头)、植树葬等不保留骨灰的,须由当事人向当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由厦门市殡葬管理处(所)出具《厦门市死亡人员骨灰去向证明书》方可向厦门市殡仪服务中心殡仪馆领取骨灰,在市殡葬管理处工作人员或街(镇)殡改员的监督下实施,禁止留下明显标记。

六、组织领导。市殡葬管理处要加强对骨灰有序流动的组织领导,特别是各区所(站)、各街(镇)、村(居)委会要落实责任制,加强对骨灰存放、播撒、深埋、植树葬等跟踪管理。

七、骨灰超辖区流动。骨灰流向外地或外地骨灰进入厦门,当事人应提供其在骨灰接收地殡葬管理部门办理的骨灰接收安置证明材料,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八、处罚。严格依法行政,对于各公墓(骨灰堂、楼、塔)各有关单位弄虚作假,为丧事承办人出具假证明的,或殡仪馆违规放行骨灰,以及丧事承办人不执行骨灰取出存入的意见,或在市物价部门规定收费范围以外向丧属乱收费的,将依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的有关罚则处罚。

九、实施。本意见从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起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务必妥善处理,防止矛盾激化,并注意收集情况及时反馈。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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