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在我市范围内骨灰的有序流动,从源头上有效制止骨灰乱埋乱葬现象,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福建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及《厦门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关于骨灰存(入)取(出)管理意见》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凡死亡人口在我市天马山火葬场火化后的骨灰,必须出具由厦门市殡葬管理处统一印制的骨灰去向证明,方可领取。
二、凡要求寄存于我市各寺、庙内的骨灰楼、塔的骨灰,必须由市、区宗教事务管理局出具证明及信徒皈依证,经厦门市殡葬管理处审批,方可领取。
三、思明区、湖里区辖区范围内的骨灰流动,需经厦门市殡葬管理处审批;岛外各区的骨灰流动(如各村、居骨灰室的骨灰),由各辖区殡葬管理所、殡仪服务站审批;超出辖区范围内的骨灰流动,需经厦门市殡葬管理处审批;厦门市殡仪服务中心管理范围内的骨灰室,在本业务范围内流动,由殡仪服务中心自行办理。
四、跨行政区域流动的骨灰,统一由厦门市殡葬管理处审批。
五、各殡仪服务中心、管理所、服务站要做好骨灰流动记录,存档,以便备查。本着谁审批谁负责,严禁弄虚作假,伪造相关手续,一经查处,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本细则于二OO九年十月一日起实施,本实施细则,由市殡葬管理处负责解释。
厦门市殡葬管理处
二00九年九月一日